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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外投资专项资金申请

更新时间:8/6/2020 4:36:54 PM 浏览次数:2

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(对外投资合作部分)

一、申报对象: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和单位。
二、支持方式/支持标准

(一)直接补助

1.前期费用

前期费用是指企业、单位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(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及增资项目)在项目所在国注册(登
记)、购买资源权证之前,或与外方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(协议)之前,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,具体包括以下内容:

1)法律、技术及商务咨询费
2)勘测、调查费
3)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
4)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
5)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

2.资源回运运保费
3.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
4.“走出去” 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
5.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
6.特定国家及特定国家的特定地区安保费
7.境外防疫处置费用
8.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派出劳务人员及运营费用

(二)贷款贴息
对企业、单位从事境外投资,境外农、林、渔、矿业合作,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(含一年)的贷款;或者对外承包工程企
业、单位从事对外承包工程,对外设计咨询,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(含一年)的贷款给予贴息。贷款可由本市企业、单位或本市企
业、单位在境外设立的控股公司从境内外银行取得。
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贴息支持的项目,不再给予贴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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