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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联交易中的转让定价:哪些雷区不要踩?

更新时间:7/5/2021 11:10:23 AM 浏览次数:2

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

跨国制造业企业往往在全球设有多家公司,分担管理、采购、制造、分销、研发等单个或多个职能。在跨国企业的公司架构内,所有在控制权或股权上有着重大从属关系、以及相互间有重大影响的公司,都被称为“关联公司”。关联公司之间发生买卖、贷款、担保等行为,就是“关联交易”。而关联交易中涉及的价格,如购买产品的价格、输出劳务的价格、贷款的利率、专利许可的费用等,就是“转让定价”(Transfer Pricing)。

 

许多国家的法规都明确规定,转让定价须遵循“独立交易原则”(Arm’s Length Principle), 也就是转让定价须参考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,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定价。如果转让定价与市场普遍交易价格差别很大,所占比例与公司业务不成正比,都可能会引起当地税务机关的纠察。通过独立交易原则,税务监管机构可以核算出企业在正常市场价格下应缴纳的税额,并对企业未足缴的部分进行追诉和罚款。

部分跨国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实现节税的目的,最终引起了税务局的怀疑和调查,付出了惨重的代价。以下“雷区”,都是前车之鉴。

 

持续壮大的亏损公司

某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承担集团内的产品制造职能,且长期处于亏损状态,但其母公司对其资金投入逐年加大。经过税务部门调查,子公司长期通过“高进低出”的关联交易来避税,违反了独立交易原则,最终补缴税款300余万元。

像这样的海外工厂并不少见,盈利长期维持在很低甚至亏损状态,但工厂的规模却持续扩大。是不是特别奇怪呢?这样反常的经营状况就特别容易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。不仅是高进低出,还有通过“低进低出”、或“高进高出”等不合理价格来进行关联交易的行为,都容易引起税务调查。

 

 

业务大而全的薄利润公司

某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是架构中的核心公司,业务范围涵盖了所有公司业务,包括研发、采购、生产、销售四大主要业务。根据相关文件表明,母公司作为控股公司,仅提供管理、技术指导的职能。相比之下,子公司在人数、业务范围等方面均远远超过母公司。

 

这家承担核心职能的子公司连续多年向其母公司支付6700万元的费用,包括5800万元技术服务费和900万元商标使用费。但这两项支出占比过高,远高于其它子公司的汇款金额,最终引起了税务机构的调查。经过调查,技术服务费和商标使用费均被认定为“莫须有”的支出,该公司设置这两项费用只是为了完成资金出境,同时利用“高新技术”来获得较低的税率政策。

 

承担简单职能但盈利丰厚的公司

某公司在海外设立工厂进行生产,同时设立了一家境外办事处,从事订单处理、资金结算、境外转口运输的业务。海外工厂的产品制成后,分别由境外办事处和其它非关联分销商来进行销售。

经过调查发现,产品售卖给办事处的价格高于出售给分销商的价格;同时,办事处获得产品后再次销售的价格,比分销商卖出的价格要高得多。工厂通过高价卖出部分产品,降低了工厂的毛利,从而降低应税金额。而办事处通过一买一卖,轻松获得公司十分之一的利润。像这样功能与盈利水平高度不一致的公司,也非常容易引起税务机构的怀疑和调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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