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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国工厂设立许可及其它有关规定

泰国1969年颁布的工厂法,分别于1975年、1979年以及1992年作过修订,该法对泰国工厂的建立、经营、扩建、安全作出规定。最近一次修订特别对工业污染作出严格规定。此法由工业部工业厅负责管理实施。

泰国工厂法规定任何使用五马力以上机器或者雇佣工人数大于7以上从事制造、生产、安装、修理、维护、测试、改进、加工、运输、储存或损坏以及其他工业部法令所规定的行为为工厂。其中用于国家安全由政府部门拥有或经营的可不受工厂法约束。

泰国工厂许可可分为三类:

1. 不需许可证的工厂;

2. 在开工前只需事先通知有关部门的工厂,以及

3. 开工前需得到许可的工厂,根据部委法令,经营者在得到许可证以前,如能征得有关部门同意,可建设部分厂房。

一般说来,政府管制的程度与环保有关。对环境影响愈大的工厂,受管制的程度越大。


工业部有权发布如下有关的法令:

1.工厂运营过程中所用机器和设备的说明、分类、型号;

2.工厂的位置、环境的有关说明;

3.对工人要求,如在制造过程中工人必须具备的技能等;

4.控制废物、污染和其他可能会影响环境的产品的控制标准和程式。

5.工厂运作所必须的资料和文件,以确保工厂运作的安全性。


如需检查工厂是否符合法律,可由私人负责检查报告政府官员,只要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即可。许可证自工厂开始运营起5年内有效,除非工厂迁移、租出或出售。遇上述情况,许可证自动作废,需申请新的许可证。

在许可证有效期结束前必须申请更新许可证,并交纳10万铢。提交申请后,除非有特别的规定,一般都给予更新。如果申请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60天内提出,则按正常程序处理,但是要交额外的2万铢费用。


泰国工厂经营

工业部有权规定泰国境内禁止建立或扩建的工厂类型的规模及数量,工厂使用的原材料的种类、质量及产地,以及工厂生产的产品的类型或质量等。

工业部还可以规定工厂产品所用于的行业。如果第二类或三类(见第一部分)的工厂停止生产达一年以上,经营者必须在一年期满后7天内书面通知工业部,并在重新开工前再行通知工业部。如果经营者的工厂为第三类工厂,须在重新开工前得到工业部的书面允许。

如果出现意外,导致死亡、受伤、或使工人在72小时内残废的疾病,经营者必须在残废或事故发生72小时以后的3天内通知工业部。如果事故导致工厂停工7天以上,经营者须在事故发生后10天内通知工业部。

工厂从原先的建厂地迁移到其它地方,必须得到允许。在转让、出租、或出售时也需得到许可。在这些情况下,以前的许可证视作期满,必须在7天内重新申请,不过勿需交纳任何费用。


泰国工厂设立扩建

工厂扩建前,须提交扩建申请,并得到许可,申请费10万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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